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通知》的精神,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外培訓的規定〉,特指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二、出國(境)培訓,是指從國內企、事業單位及黨和國家機關,選派各類業務人員(包括技術、管理等)到國外或港、澳地區,采取多種形式(包括研究、學習)學習先進的實用技術、生產技能、科學的經營管理經驗及其他業務知識。
三、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外交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對派遣他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工作加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和直屬公司,凡是設有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其他引進國外智力專門機構的,均應以此機構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公里部門;凡沒有設立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過未確定歸口管理部門的,一律不準開展此項工作。
四、出國(境)培訓歸口公里部門的職責是:
1、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的領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進行工作的方針政策,對本地區、本部門出國(境)培訓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2、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審核、備案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認真審核把關,提出意見,并辦理各項報批手續。
3、 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出國(境)培訓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監督,認真做好年度總結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總結材料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4、 跟蹤和推廣出國(境)培訓的成果,與有關部門配合共同創造充分發揮歸國培訓人員作用的條件。
五、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出國(境)培訓的團組和人員。少數從事宏觀經濟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黨政機關干部出國(境)培訓,應本著精干的原則認真組織,嚴格審查,其中司(廳)級干部,不論是單獨組團還是隨團出國(境)培訓,都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h處級以下干部出國(境)培訓,則應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重要的團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按規定程序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在申報時,除按規定上報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供由相應出國(境)審批權限主管領導簽批的文件、財務部門關于經費來源是否列入本單位預算的說明。
六、出國(境)培訓的團組和人員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外培訓的規定〉及其暫行實施細則以及文所規定的渠道和程序,分審批、審核、備案三類報送國家外國專家局辦理。沒有填寫審批、審核、備案件號的,外交部領事司和各地外辦一律不予辦理護照、簽證。各地區、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管理部門,應在每年七月上旬和次年的元月上旬,將〈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境)培訓身、審核情況匯總表〉和〈出國(境)培訓項目備案件〉連同統計分析說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七、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和公司,經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同意,按規定的程序由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少量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境)培訓的團組外,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各類公司、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院校、辦事處等,均不得自行組織跨地區、跨部門的團組和人員出國(境)培訓。
八、國家外國專家局將認定少量全國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本系統范圍的專業性出國(境)培訓。各地區、各部門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派遣團組合乎人員出國(境)培訓,要嚴格實行資格認定。
九、對出國(境)培訓承辦機構要進行評估。出國(境)培訓團組,要首先使用已評估合格的承辦機構。由各單位自己開辟的渠道,必須在申報國(境)外培訓項目、人員時提供詳細可靠的〈過(境)外培訓承辦機構調查表〉,經認可后,才能執行培訓項目。未經許可,不準同國(境)外承辦機構簽署協議或合同。
十、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頒發的〈關于出國實習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派遣和接受雙方必須在合同(或協議)中寫明費用支出情況報告。賬目要做到公開,不準中外派遣承辦機構及培訓人員私分或變相私分培訓費用,不準用發給獎金或回扣的辦法招攬培訓團組。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將追究承辦單位幾團組負責人的責任。
十一、在國(境)外培訓團組出國前,各地區、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將培訓團的簡況及在國外的日程通知我駐外有關使領館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所屬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駐外機構,并及時通知過各種方式了解,培訓團和承辦機構在國(境)外的情況,發現問題,即使解決。
十二、要注意區分正當出國(境)培訓和假借培訓名義公費出國(境)旅游的界限。
對正當出國(境)培訓的基本要求是:
1、 培訓有明確的目的,培訓內容緊密結合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迫切需要,有是在國內培訓難于解決的問題。
2、 國外承辦機構合格,培訓計劃充實,有稱職的教課人員,有對口參觀的單位,授課時間不少于有效培訓時間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安排游覽活動。
3、 培訓人員要嚴格按條件選拔,要與培訓專業有直接關系。
4、 培訓地點相對固定,除歐共體的國家外,限一個國家的1—3個城市內培訓。
5、 經費按國家規定收支,不以營利為目的。
6、 按照規定渠道合乎程序報批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三、各地方外辦及其他外事部門,要積極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的工作,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嚴格把關。
十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各地區、各部門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外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執行本暫行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的單位和個人,將視不同情況,由出國(境)培訓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做出如下處理:警告、通報批評、暫?;蛉∠搯挝唤M織國(境)外培訓工作的資格,追究有關領導者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追回全部資助經費。
十五、本暫行管理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